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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中国海关总署2010年54号公告 (我死公告) !!!::: [打印本页]

作者: zdfan    时间: 2010-11-3 12:32:55     标题: :::!!! 关于中国海关总署2010年54号公告 (我死公告) !!!:::

本帖最后由 zdfan 于 2010-11-3 12:37 编辑

年低准备回国度假了,相信大家都是差不多准备年底回国的,突然发现海关总署在2010-8-19发布54号公告,很多机场都开始严厉执行,广州,香港,深圳特别厉害,上海,北京也开始行动了。此规定最让人不舒服的就是自用品超5000都要征税,并且不管新旧。。。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
2010-08-19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进出境物品监管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0〕54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8-19【生效日期】2010-8-19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进一步增强海关执法透明度,方便旅客进出境,明确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规范和统一海关验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三、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号》,20种不予免税的商品分别为: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数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
  常见物品纳税额如下:

  手机:150元/台

  手提电脑:1000元/台

  台式机主机:400元/台

  主机、显示器一体机:600元/台  

  数码相机:400元/台

  奶粉、咖啡、茶:20元/kg

  MP3: 20元/台

  MP4显示屏2英寸以下:100元/台

  MP4显示屏2英寸以上: 200元/台

  U盘:20元/个

  高档手表(完税价10000元以上):海关估价×30%

大家回国谁不随身带首饰,相机,手提电脑,手机,手表 等等,有时还要带个淘汰二手的给家里的人,这样的话。回趟国要准备好几千RMB交关税了,麻烦的是从一些论坛的反馈信息来看这次对这个规定的执行似乎越来越认真了(凌晨2点浦东机场照样有人查物品征税),年底将是回国大潮,不知道大家是怎么看的,如果有已经回过国的说说情况吧,哎,可怜的老百姓们。。。
作者: PhoneCareLtd    时间: 2010-11-3 12:33:54

说了现在是严打时期啊...
作者: shiyeye_ying    时间: 2010-11-3 12:55:08

抢劫呀
作者: Sherlock    时间: 2010-11-3 15:25:00

天朝萬歲萬歲萬萬歲
作者: 44中    时间: 2010-11-3 19:14:36

只好把所有的东西全卖了。。。要不缴税就缴死了。。。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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