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西兰一个人的财产权利可以分成 Ownership(所有权)和 Possession (占有权)。Ownership 权利是要大于 Possessive 权利的。比如:你有一辆车,借给了你朋友,你还是Owner,而你朋友在这时有了Possession。这些权利很相关,因为在新西兰你无法给予别人比你更大的权利(nemo dat quod non habet principal)。同样上面的例子,你朋友拿了你的车给卖了,买家是无法获得Ownership 权利的,虽然他已经付了钱并且把车开走了。在这个基础上,一件物品的Owner 永远都可以要求物品返回,因为他拥有的是最高的权利。如果被拒绝的话,他可以告拥有物品的人,一般都通过conversion。从这个角度讲,这就是为什么他们来找你,而不去找卖你东西的人,因为物品在你这里。当然了,那个人需要证明那个东西是他的-证明他有比你更高的权利。
之前有人提过的善意取得,在新西兰也是有的,全称是bona fide purchaser for value without notice,虽然在购买物品是你可能是bona fide purchaser,但是 之前提到的nemo dat principal还是有效的,所以你还是没有获得Ownership(有些例外情况可参考s 23 Sale of Goods Act 1908)。另外,你现在已经有了notice,所以目前的情况是你已经不是一个bona fide purchaser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