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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问两件与我无关的法律问题--关于毛利王的儿子和交通部长(已经回答) [打印本页]

作者: yangsheng    时间: 2014-8-1 23:00:54     标题: 问两件与我无关的法律问题--关于毛利王的儿子和交通部长(已经回答)

本帖最后由 AMICUS_LAW 于 2014-8-4 23:57 编辑

大律师,您好!
如题的问题,个人有些疑问,虽然涉事人是死是活不会影响我这种移民的平静生活,但还是想问个明白人,籍此对nz的法律有一些常识。
第一个案件 :
按照新闻说:此前,毛利王之子、18岁的Korotangi Paki曾因涉嫌偷车、入室盗窃和酒驾等在内的多项指控在奥克兰地区法院出庭受审,然而,尽管他当场认罪,却最终未被定罪,当庭获释。
http://news.skykiwi.com/na/sh/2014-07-07/182176.shtml
看起来这样的刑事案件,是凭法官判断,没有陪审团。
那么请问,1、什么样的案子才会有陪审团裁决呢?
               2、法官单独裁决的时候有什么样的纠错机制以及如何才能发动呢?
               3、法官是不是有任意裁判的权利,以及枉法都有无限豁免权呢?

这个案件有些国内法院的意思,要是继续这样下去,老爸是李刚的那类人就不是公民而是人民代表了。

第二个案件:
从出口强闯机场安检 交通部长主动辞职总理不批准
http://news.skykiwi.com/na/zh/2014-07-24/183147.shtml

交通部长本人认错以及递交辞呈,心有悔意,比较正常,因为我们都是人,常有犯错本不奇怪。
问题是如果是一个普通公民也从出口进入并成功闯入机舱的话,应该如何处理,是不是也是辞去家庭煮夫一职就可以了呢?就普通人而言,发生这样的事,如果有应声而动的法律部门,那道理上也该在交通部长这件事上启动。
问题:1、法律机构的责任?有没有不做为的说法?
         2、公民有没有权利就公共事件起诉政府或交通部长?

这两件事虽然对我这种见怪不怪的移民没什么影响,但总觉得明目张胆的特权和违法是毒菜社会的标记,民主国家不应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阶级或人士。
真心希望NZ保持廉洁的政府,以及法律像阳光一样公平。
作者: AMICUS_LAW    时间: 2014-8-5 00:56:44

您好,简单回复一下

第一起案件

1. 新西兰刑事案件分为两类,summary offence 或者是indictable offence, 前者的辩护没有选择陪审团的权利,后者有选择的权利。至于主控是控告被告前者还是后者,有一定的酌情权。
2. 法官单独审批没有纠错权机制,判决就是对案件的最终裁决,对判决不满,可以选择向上一级法庭上诉。同一级法庭一般只有很有限的重审权(例如disputes tribunal 判决后28天内的重审机制)
3. 新西兰法官有民事豁免权,没有刑事豁免权。至于任何裁判的权利,这个一句话说不清楚。基本上法官还是需要跟着法规判案,参考和受案例的约束。

第二个案件

1. 有,不作为是任何法律机构拥有的权利,在新西兰我们叫做discretion (酌情权),只要是可以起诉的机构都有酌情权,例如IRD, 税务局,渔业署,海关,警方,都可以单独起诉,但是因为有些案情过于小,或者不符合公共利益,这些机构就不起诉了。例如,一个饭店偷税漏税20万纽币,本来应该被刑事起诉的,因为辩护律师的工作到位,最后把案件改编为民事赔偿了。这种情况在一般老百姓中常有出现,只是出现在名人或者政府官员中,才会引起重视。

2. 有。在新西兰个人可以公诉,我们叫做Private prosecution, 只不过法律费用昂贵,个人取证也不像政府取证那么的容易,所以很少有人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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