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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好:
目前遇到問題如下,也請有經驗的朋友們幫幫我
去年4月拿到了年薪40000的合約,每周固定薪資兩周工時約83HR
職位是核銷跟市場行銷,但本人出點小狀況所以在工作上出了些錯誤,
而老闆在去年9月把我的職位改為SALE無底薪,只靠抽成,如果我不接受可以離職
後來我接受了,且10月做得還不錯業績拿到ˋ傭金約13000多,此時(我覺得老闆眼紅)馬上調降我抽成的比率,使我傭金變為8000多
後來她以3750的月薪,年薪45000的方式打稅,其餘的開現金支票給我,10月就著麼過了
**再來11,12月我的傭金各是1萬多跟9千多,但老闆都只給我3750稅前,剩下的傭金一直拖欠,而我也是一直跟他要
但他以各種說法說我表現不好,工作時數少,又拿得比別人多,說當初合約職位是市場行銷完全沒看我做(我都被你調成SALE我不懂為啥我要做這些?)總之種種理由不想付我剩下傭金的部份
因為我1月有事回國,我也沒離職,
我知道可以勞工局或ird告他
但我想知道我有立場告嗎??????
老闆這樣變來變去我合約怎麼才對?
麻煩律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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