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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NG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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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选择新西兰,上班族劳资纠纷系列---- May的案例分析,帮你了解劳动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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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强王者 新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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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2 20:17:47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看了看,向各位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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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强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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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2 20:33:13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要告状,是不是都要找律师才行啊,还是哪个机构接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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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2 21:05:52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employment 案子可以自己打,也可以找法律代理,包括lawyer 或者employment advocate,  

多数律师都是提前收费,不管案件输赢情况,收费不变---------- 雇主多选择律师,少数雇员也选择用律师

多数advocate 都是赢了官司才收费(按赢取的金额按比例收费)-------- 一般只向雇员提供此服务,对雇主还是要提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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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3 12:54:06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本帖最后由 CNGBA 于 2010-5-23 21:36 编辑

拿“工签”威胁员工,支付不合理工资,老板被罚!印度版的“来自北京”的胜利!


原告:雇员Mr Kumar

雇主:Hobden Screen Art 2007 Ltd



Mr Kumar 来新西兰的时候没有工签.后来在Hobden Screen找到了一份油漆工的工作.

原告声称:他要求老板支付$17/小时的标准工资,老板和他就此有争议,并威胁说要撤销给他的工作担保;超时工作,老板没有支付加班费;工作条件差,有安全隐患;老板不理会投诉,告诉他“不满意,可以走人。”基于上述原因,原告被迫辞职。于是起诉老板“不公平解雇”。

被告辨称:原告签署了工作合同,同意$12/小时的工资,合同为证;支付了应给的加班费;工作条件安全。{:5_286:}  

法庭调查后确认的事实:
l--雇主伪造了有雇员签字的合同
l--雇员应该得到 $17/小时的工资待遇
l--工作原因造成雇员身体伤害,证据不充分
l--雇员没有采用更有效的手段解决劳资争议,引起雇主的注意
l--雇主预料到不解决问题并拿移民威胁雇员,会导致雇员辞职

{:5_282:}    ……………………   
判决结果:雇员被“不合理解雇,属于建设性辞职”。雇主必须支付雇员

l工资损失、带薪公假 $2937.60
l精神赔偿 $4000
l雇员工资应为$17/小时,而不是$12/小时
l托欠工资 (具体数额由计算后给出), 所有雇员工作的小时数,都要以$17 为准,补齐$5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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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3 14:37:54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哇,如果一个星期补$5x40hours=$200, 那要补多少个星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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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3 18:09:31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被告公司的情况,工打工族参考:

HOBDEN SCREEN ART 2007 LIMITED
Address for Service Unit 7, 40 Andromeda Cres East Tamaki
Directors KUMAR, Ashok & KUMAR, Sarita

有意思:雇员Mr Kumar 和公司的两个Director 都是同样的姓氏!!!!

                                        也许------ 五百年前是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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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3 18:34:01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一楼各种的雇佣案例  像看故事  也是在学习 老板也好 被雇佣的也好  多了解下这里的雇佣法律总是没错的  聪明的老板也许在这里学到更多窍门了  哈哈

ps kumar 这个姓很大  印度人里不少的
每当困难的时候我就念藏经:“噢嘛呢哞嘛哄”, 翻译成英文就是:All money go my 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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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3 20:04:50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我参加过一个Mediation,雇员和老板都是印度人。那位老板对新西兰的法律要求几乎一无所知,只是反复强调他是“多么尊重新西兰的法律”“像父亲一样对待他的员工”,但事实恰恰证明他的“家长式”管理,违反新西兰的劳动法,对员工是不公平的。

他为此付出了很大的代价,相信也“吃一堑,长一智了”。----------- 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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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3 20:35:02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我参加过一个Mediation,雇员和老板都是印度人。那位老板对新西兰的法律要求几乎一无所知,只是反复强调他是“多么尊重新西兰的法律”“像父亲一样对待他的员工”,但事实恰恰证明他的“家长式”管理,违反新西兰的劳 ...
CNGBA 发表于 2010-5-23 19:04


;victo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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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3 22:32:06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本帖最后由 CNGBA 于 2010-5-23 23:10 编辑

Mr Kumar的经历是一个印度版的“来自北京”的故事----- 更多案件细节

Mr Kumar 来新西兰的时候没有工签。他于2007年6月6日签订劳动合同,写明Full-time每小时$17,并以此合同递交了工签申请。

Mr Kumar 于7月2日拿到工签,这之前他已经工作好几周了。

Mr Kumar开始工作后,老板只是按$12/小时支付工资,而不是合同上写明的$17/小时。虽然Mr Kumar向老板提出了不满,但没有正式表达他的要求。

There is some evidence that he raised these matters with his employer but this appears to have been in casual and/or informal manner.



老板说,递交给移民局的合同只是为了帮Mr Kumar申请签证,实际的工资是$12/小时,不是$17,并指出这是双方达成的协议,雇员清楚实际收入是多少,而且从来没有抱怨过。 Hobden said that the earlier agreement was signed simply for the purposes of obtaining Vishaal Kumar's work permit and that both parties had always been clear that thecorrect rate was $12 per hour. Ashok Kumar says that Vishaal Kumar never
complained about his hourly rate.

Mr Kumar 说他没有正式提出抱怨,是因为老板威胁他要撤销给他的工签支持(典型的趁人之危)。Vishaal Kumar says that he was constrained in his attemptsto pursue his concerns with Ashok Kumar as Ashok Kumar threatened to influence the immigration Department to withdraw his work permit

Mr Kumar又继续工作了半年多,看到老板无意履行合同,恢复$17的工资,而且加班也不给加班费,于是被迫辞职。法官认为老板的行为的确限制了雇员维权的行动,造成了雇员的辞职。I have no doubt that this perceived threat did constrain Vishaal Kumar in his attempts to remedy his grievances. The underpayment of his wages eventually, and inevitably persuaded Vishaal Kumar that he had no option but to resign.


案件的结局,老板的行为受到了应有的处罚,印度版的“来自北京”维权成功。

;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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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00:31:28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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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00:40:04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advocate只能打到调解庭,继续上DOL正规小法庭就不行了吧?
wupoxiaoguai 发表于 2010-5-23 23:31


新西兰的法庭没有规定不许advocate在ERA代理。

事实上,多数personal grievance的案子都是advocate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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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10:18:12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哇,如果一个星期补$5x40hours=$200, 那要补多少个星期啊?
Kashima 发表于 2010-5-23 13:37


Mr Kumar从2007年6月开始上班,7月2日拿到工签,他在2008年初辞职,总共工作了半年多。

以每周补$200计算,至少要付出 $6000 多。

这个案子和前一段时间的ID“来自北京”的情况有类似之处:
---  只有一份正式的合同, 注明工资Mr Kumar $17  (来自北京$16)
---  老板没有按合同支付工资, Mr Kumar $12  (来自北京 $10)
---  员工因为移民的原因,没有在雇佣期间正式提出不满,选择了忍耐
---  员工没有办法解决工资问题,选择辞职

只有当人们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寻求法律保护时,才能最终得到法律的支持!不迈出维权的第一步,雇员就永远停留在被侵权的原地。 ------ 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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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13:49:50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此贴非常的好,得经常进来看,学习了,谢谢LZ
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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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16:18:17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谢谢支持。 我会经常更新帖子,找一些和移民打工族、老板族相关的劳资信息。 不论你是雇主还是雇员,这些法律信息都会从不同方面提供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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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22:46:38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本帖最后由 CNGBA 于 2010-5-24 22:22 编辑

公司主管用裁员搞掉”棘手”雇员,惹大麻烦! ——国情不同,一个在中国肯定赢不了的官司

Mr Allan20054月起就在Frank Advertising Limited任部门主管。
同年,他所在的公司被另一家公司合并Ogilvy Wellington Limited,成为其下属的广告公司。{:7_343:}



2007年,公司的新主管邀请一家调查公司进行了一项员工工作态度和表现的问卷调查,以协助进行公司合并后的管理工作。调查公司的报告明确指出,其调查数据和结果不应该对外宣布,只供公司管理层参考。{:7_373:}



但在随后的公司管理层会议上,公司新的行政主管示意他准备向全体员工公布这项调查结果的部分内容,与会人员没有反对。Mr Allan 由于迟到,没有参加表决。{:7_368:}



217日公司全体员工大会,调查报告内容被公布。
其中涉及到对Mr Allan负面的评价。 Mr Allan认为公司不应该违反隐私条例,未经他的同意就公布这一不利于他的调查结果,因为员工中有很多他的下属,他认为此举令他今后无法开展正常的工作。(套用一句中文表达方式:给他穿小鞋)。Mr Allan离开了会议现场,这之后他请了病假。{:7_366:}



20074月,Mr Allan 提出Personal Grievance,认为公司的做法损害了他的利益(unjustified disadvantage,要求通过Mediation解决问题,由此和公司管理层产生分歧。 {:7_375:}



20079月,Mr Allan被公司以裁员的名义解雇。Mr Allan认为裁员只是公司用以开除他的借口,裁员是假,“拔刺头”是真。一气之下,大病一场,无法工作。



Mr Allan一纸诉状把公司告上了法庭。{:7_330:}



法庭判决结果:Mr Allan的诉讼主张成立。公司支付Mr Allan



$8,500 for unjustified disadvantage grievance;


$10,000 for unjustified dismissal grievance;


$48,000 lost wages

  {:7_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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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22:57:55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如果你是公司主管,慎重选择管理方法。也许无意中,你会侵犯雇员权利,惹来劳资官司。

如果你是雇员,有过被“穿小鞋”的经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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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23:30:12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楼主的帖子太好看了。能一个例子发一个帖子么,比较好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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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00:15:05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我曾经用 ID “选择新西兰”发过单独的帖子,可能是发的太多了(一晚上发了五个),结果被Skykiwi“河蟹”了。

这个帖子因为有网友们的支持,估计不会被封。很抱歉,这样发帖给你查看带来的麻烦。谢谢你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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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分享本帖地址
发表于 2010-5-25 00:30:49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我曾经用 ID “选择新西兰”发过单独的帖子,可能是发的太多了(一晚上发了五个),结果被Skykiwi“河蟹”了。

这个帖子因为有网友们的支持,估计不会被封。很抱歉,这样发帖给你查看带来的麻烦。谢谢你的支持!
CNGBA 发表于 2010-5-24 19:15


。。。老大,您上次那个帖子我看过。上次那个发帖的方法,每个例子就三行,跟老鼠会里头讲课洗脑那是一个套路的。不用说被封号了,就是不封,也会被大家拍死的。这个帖子可是不一样了,比较充分的介绍案例,既满足了大家看故事看热闹的心理,又把自己的公司推广了出去。绝对是双赢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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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老勋章 哈卡一族 10周年纪念 危险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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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01:56:12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公司主管用裁员搞掉”棘手”雇员,惹大麻烦! ——国情不同,一个在中国肯定赢不了的官司

Mr Allan从2005年4月起就在Frank Advertising Limited任部门主管。
同年,他所在的公司被另一家公司合并Ogilvy Wellington ...
CNGBA 发表于 2010-5-24 21:46

哇 。。。 告下真爽。。。六七万就到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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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10:22:30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哇 。。。 告下真爽。。。六七万就到手了。
小人儿雪糕 发表于 2010-5-25 00:56


有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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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14:08:45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不過接下來的工作怎麼半?
有人還敢請他做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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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接下來的工作怎麼半?
有人還敢請他做事嗎?
d_tsai 发表于 2010-5-25 13:08


只要雇员有能力,不愁找不到工作。聪明的老板考虑的是员工的能力。一个唯唯诺诺,遇事情不敢有主张的雇员,不一定就让老板喜欢。

据我了解,“陈美惠保险团队”案子中的当事人Kevin,离开陈美惠的公司后,到了一家洋人保险公司工作,业绩出色。他当时的公司知道他的官司,这并没有影响他的工作。甚至他出庭时,公司还给了他一天的带薪假。

我相信绝大多数雇主是公平客观对待劳资纠纷问题的,毕竟“人”才是一个成功公司的最大财富。

Kevin 目前在一家大银行做事,实现了他当初给自己定下的目标。真心为他感到骄傲!

------- 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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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22:37:39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只要雇员有能力,不愁找不到工作。聪明的老板考虑的是员工的能力。一个唯唯诺诺,遇事情不敢有主张的雇员,不一定就让老板喜欢。

据我了解,“陈美惠保险团队”案子中的当事人Kevin,离开陈美惠的公司后,到了 ...
CNGBA 发表于 2010-5-25 13:33


很棒,很有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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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00:43:51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好厉害啊
费用应该也不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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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02:42:37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1# CNGBA
what...?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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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3:38:19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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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21:33:01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本帖最后由 CNGBA 于 2010-5-26 23:05 编辑

不穿Safety Boots,司机被解雇, 新鲜鸡肉福山食品公司胜诉了


严格遵守新西兰工作安全保护相关条例,中国老板以生产安全为重,解雇不穿“工作靴”的司机 -- 中国公司中遵守安全规章,保护员工生产安全的典范

雇员: 张先生
雇主: 新鲜鸡肉-福山食品公司(Sam’s Fukuyama Food Service Limited)


雇员张先生从200812月起在福山公司当卡车司机,负责送货。他于20091014日被福山公司解雇,理由是老板Mr Kong在10月13日注意到,他“没有穿工作靴”。{:5_274:}

张先生是自己出庭,福山公司聘请了法律代理。自信被不公平解雇的张先生输了官司。

福山鸡肉食品公司是一家生产和批发鸡肉食品的公司,有雇员34人。 Mr Lun Mr Kong是公司的两个Director (Kong,Yong Cing & LUN, Damin)

根据新西兰的道路运输管理法案(Land Transport Act 1998),卡车司机的工作时间每天不能超过13个小时。福山公司于2008年制定了“司机每日工作责任和程序规章”(Driver Daily Responsibilities and Procedures)。

老板Mr Lun声称.张先生完全可以在13个小时内完成定额任务,但张先生工作速度不够快(a slow worker){:5_275:}

张先生在工作中发现,公司经常让司机超载,他认为这样做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公司还让员工超时工作,也不符合法律要求,他曾就此问题向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反映。他认为公司因此对他有戒忌,这才是公司解雇他的真正动机。
  

张先生没有给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   
福山公司的关于遵守生产安全的证词来自在办公室工作的曹女士,和公司老板Mr Kong {:5_279:}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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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22:42:34 |只看该作者 微信分享
本帖最后由 CNGBA 于 2010-5-26 21:50 编辑

在被解雇前一个月,9月3日,福山公司给了张先生一个书面警告,原因是:
failed to load goods accurately, failed to pass messages regarding insufficient stock to the Customer Service Department, failed to be polite to customers, failed to complete the driver list and failed to accept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company.

张先生曾就“failed to be polite to customers,”这一点做过一个私人调查问卷,在问卷的72个客户中,只有一个客户给了他低于“good”的反馈。

张先生陈述, “the work rules had changed recently and that if he loaded goods according to instructions he would have to work more than 13 hours each day, which was illegal."

张先生就这个警告向公司提出了反对意见,但公司还是坚持给了他这个警告,并且在信中强调“any further poor performance, breaches of company rules or less serious
misconduct would result in a second and final written warning being issued.”

给了第一个书面警告十天之后,9月14日公司又以“failure to act responsibly as a driver, failure to complete the work in a reasonable time and failure to inform the company of a problem” 给了张先生第二个书面警告。同时表明“Any further poor performance, breaches of company rules or less serious misconduct will result in your dismissal.”

紧接着一个月之后,就发生了"Safty boots" 事件,张先生于是被解雇了。
     {:5_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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