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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夜霜深 发表于 2011-10-13 03:43
尽管我语重深长的解释,可惜,你始终没法理解我定义的肉卡(即你所谓的人肉PR)。肉卡,即PR为目的,与PA ...
我用有限的时间一段一段拼凑的回复, 虽然文字,语法都很粗糙,却至少不影响你对我个人的攻击,难得的本性。
你引用我的部分,“就如同”是婚后财产和婚后身份,和楼主关心的内容是类比关系。楼主没提过要结婚。随后我说的有人因为个人的道德标准,加上自己是没有办法留下来的,所以采取拿到pr立即走人。对我来讲这种标准是低的,但是可以理解,这是本能。我是引开一说,我有说楼主么? 你咬的不对,扣的也不对。
你定义的pr和肉卡都比较适合某些特定人群使用呢:所有的pr方式,如同各种交通工具般同等,哪个方便就选哪个。Pr之后远走高飞为肉卡:是pr之后一个月高飞呢,还是pr后两年呢?还是换了国籍之后呢?只有换了国籍,才是最保险的呢!那么换了国籍之后分手了,你“定义”的肉卡适合不适合呢?对于中国移民来说,把男女朋友相处期间,一方担保pr,也称为“团聚”?你能“定义”个更好听的名字么?还真没有听说,“把男朋友团聚过来,处朋友”。
Lz 自由选取pr方式,或者被迫选取唯一的pr方式,那是她的自由或者被动的自由。放在这个自由讨论的论坛,就必须接受的起他人因为个人价值取向的不同的评论。如果都想听好听的,她现在就知道找你这样的,私下受你鼓舞!
越来越发觉,我和寒夜霜深 的价值观,以及言谈举止,有非常大的不同。
我在这个公共论坛里,只是维护“两人关系”的原始意义和价值。不能因为身处新西兰,中国人就可以和别人相处几个月,就”考虑”两年后能不能拿到pr. 即使必须这么做才能留下来, 也不能认为这成了好事,正确的价值观!
除非非常牢靠的两人关系,否则不能因为人肉pr, 比自己(如果可能)办省事,就像寒夜霜深的观点,选个方便,划算的办理。不成熟的两人关系,掺入了pr因素,只能适得其反,同居期,申请等待期都是近两年的考验。。。
只能担保两个pr的政策,以及连有了孩子都不作为“担保申请”的决定性批注条件,说明了新西兰移民局,正在引导新移民的partnership 的价值观. 而这个价值观,是我们中国人曾经非常重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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