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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tentially Prejudical Information (Letter), 移民局拒签前最后要求的解释信.
很重要的信件.很多年前,移民局受理案件拒绝是不用PPI letter的. 后来在在我们法律界有一个比较大的judicial review的官司, 名字我忘了, 内容大概说的是根据新西兰宪法规定, 每个人都有natural justice的权利. 通常是运用在刑事犯罪原理上, 就是, 被告有被告知所有信息和根据有可能对其不利信息给予解释的机会.
因为官司移民局输了之后, 把相关政策改了, 之后出现PPI letter. 下面解释一下通常的运用:
在移民局受理案件的情况下, 移民局有时候会对客户的资料真实性不满, 对调查的内容不满, 或者对其他程序抱有怀疑的态度. 但是根据法律, 移民局在正常情况下没有直接拒绝的权利, to do so would be in breach of the natural justice principle.
所以移民局会给客户一份信, 指出问题之所在, 然后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给予解释, 如果对解释不满意, 接下来受理的案件就可能被拒绝了.
我们律师的做法?
在这类情况下, 我们通常都会提供给移民官很多的信息, 超出移民官要求解释的内容. 其实是为上诉做好准备, 因为natural justice principle 是双刃剑. 移民局必须给予解释的机会, 而你移民官也必须有考虑全部解释内容的义务, 如果不这样做他的做法就会构成Failing to take into relevant consideration / breach of natural justice / failing to meet legitimate expectation 等将来用做上诉或者控告移民局的基本法律立场了.
希望我们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 本帖最后由 AMICUS_LAW 于 2009-9-3 07:44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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